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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指委徽标设计征集活动的通知
来源: cafa.edu.cn   时间: 2008.4.9

艺教指委[2008]4号

MFA各试点院校:

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徽标设计征集方案》(见附件),并已登载于中国艺术硕士网(http://www.mfa.edu.cn)。作为MFA教指委的图像标识,徽标图示对于今后宣传和推动MFA教育的将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此次活动时间紧、要求高,希望各试点院校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和倡导本院校师生积极参与此项活动,无论个人设计或是集体设计的方案请院校督促他们按要求尽快寄发指定地址,以便早日完成工作。


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徽标设计征集方案

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05年7月正式成立,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指导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是:探索我国艺术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指导、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学校与行业部门的联系,推动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促进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及其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艺术教育领域内的影响日益扩大,为更好地向全社会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现面对MFA各试点院校师生公开征集徽标设计方案。

一、徽标设计要求:

1、时代感与世界性兼顾,主题突出,建议可出现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及其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机构全称或中英文缩写名称,体现艺术学学科下包含的各学科领域的概念,如音乐、舞蹈、美术、设计、戏剧、影视等,浓缩提炼使之抽象化,并考虑到该机构在学术定位上的权威性、高端性。

2、要在最有效的空间内实现所有的视觉识别功能,通过特示图案及特示文字的组合,达到对被标识体的出示、说明、沟通、交流从而引导受众的兴趣、达到增强美誉、记忆等目的。

3、要有创意,构图新颖、简洁、醒目,在简练美观的前提下足够表达该机构所涵盖的综合信息的传递。

4、个性化,既实用又符合美学原则,具有长期使用价值,极富吸引力和感染力,可适用于各种载体的制作及使用。

5、通用性强,要有标识感,达到最佳的视觉冲击力。

6、参选作品应为新创作、未发表过的作品。

7、适用于名片、信封信纸、宣传品、网站以及其他衍生品。

二、投稿要求:

1、投稿人应提供书面稿件一式三份,其中彩色图案一份,黑白图案一份,黑白坐标图案各一份。均按A4纸规格,注明标准比例和标准色。

2、设计图稿须有设计和创意的详细文字说明。

3、投稿人须完整保留原始草稿或文件,以便作品入围后调用。

4、投稿人须另附一张A4纸书面说明联系方式。

三、评选奖励办法:

1、在教育部、文化部相关领导的指导下,由教指委组织会议进行评选。

2、MFA教指委当年的全体委员会通报表彰,以及所属试点院校内的奖励。

3、如果最终设计方案由多个投稿方案集合而成则进行集体表彰,并按采纳比例分摊奖金,同时分别颁发荣誉证书。

4、对于其他未获奖,但仍非常优秀的作品可设立鼓励奖项,已备它用。

四、投稿事项:

1、投稿截止时间:2008年7月。

2、投稿人须在提交作品时详细注明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等。

3、应征作品寄送至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并发送电子邮件至以下指定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中央音乐学院办公楼416室

邮编:100031

电话:8610-66411887

传真:8610-66411887

电邮:[email protected]

五、特别声明:

1、被选定的徽标设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和投稿人的承诺,其著作权全部归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

指导委员会所有。

2、投稿人保证所投设计稿件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由投稿人负责,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全国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所有


(教务处梁丽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花家地南街8号


电话:+86-10-64771114

传真:+86-10-647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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